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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香港国际黄金协会(英文译名为Hong Kong International Gold Association,简称“HKIGA”)是在香港注册的非牟利机构。

第二条、本会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积极为本会会员提供服务,开展合作与交流,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黄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会务范围

第三条、本会会务范围包括:

1. 根据国家及香港特区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企业公平竞争,保护行业整体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2. 开展调查研究,向有关单位提出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 根据授权参与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4. 组织本行业创新科技成果评奖,开展新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管理咨询、企业评价等工作。

5. 受会员委托,参与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对重大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进行前期论证;组织技术协作与交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经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行业竞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

6. 组织本行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出国考察、进修、培训;引进国外智力,推动黄金技术设备的进出口;参与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组织和接待国外代表团的来访和交流。

7. 组织黄金产品、制品、饰品的开发及推广工作,开展各项有偿中介服务。

8. 承担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管理办法

第四条、会籍类别

1. 公司会员:年会费10,000元,由从事与黄金相关业务的企业申请,可派2名代表并成为本会当然理事。

2. 个人会员:年会费1,000元,认同本会理念并获公司会员推荐入会即可申请。

3. 专家会员:诚邀黄金相关行业专家加入本会,提供宝贵意见,不收取会费。

4. 下列职务每届会费如下:

(一) 荣誉会长:200,000元

(二) 名誉会长:100,000元

(三) 会长:80,000元(德才兼备,超过两人竞争情况下,每一口价加五万,价高者得)

(四) 副会长:60,000元 (为培养人才,有机会安排担任轮值会长半年)

(五) 秘书长:30,000元

(六) 副秘书长:20,000元

(七) 常务理事:10,000元


上述之会费以港元为单位,请交本会于中国建设银行(亚洲)之账户,入数单据请传至电邮james.li@ag9999au.com

账名:香港国际黄金协会有限公司

账号:001-440-041-6

Swift:CCBQHKAX

地址:Unit 07, 21/F, Nanyang Plaza, 57 Hung To Road, Kwun Tong, Kowloon, Hong Kong

2017年4月21日起,地址转为Unit 08-09, 22/F, China Insurance Group Building, 141 Des Voeux Road Central, Central, Hong Kong


第五条、入会条件

1. 公司会员须是从事与黄金相关业务,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2. 个人会员须经本会公司会员推荐入会,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后即成为会员。

3. 专家会员须具专业资格或相关职称。


第六条、入会程序

1. 填交入会申请表

2. 如属公司会员,请提供企业证照副本及2位代表人员近照一张;如属个人会员,请提供身分证副本及近照一张;如属专家会员,请提供身分证副本、专业资格或相关职称证明及近照一张。

1.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核后,进行会员登记并颁发会员证和纪念章。


第七条、会员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公司会员每1票抵2票;

2. 参加本会的活动,如讲座、研讨会;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义务

1. 遵守会章,执行本会决议;

2. 按规定交纳会费;

3. 及时提供最新企业/个人信息;

4. 维护本会利益;

5.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退会程序

1.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2.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本会组织架构的产生、罢免

第十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特殊情况下决定增补少数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5;

7.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8.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10.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11.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1、3、5、7、8、10、11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代表公司会员出任理事、常务理事的人员,须是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其由于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便再任其职务时,由其公司新任主要负责人继任,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本会的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黄金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 秘书长为专职;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为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本团体设立常设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银行利息。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章程所列向会员收取会费,而捐赠属会员自愿。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香港之会计年度,委托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向理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香港特区劳工法处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公司注册处。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进行清盘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盘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经公司注册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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