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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收购澳洲上市公司的法律规则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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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澳洲点评】国内上市公司收购的台阶规则一般称之为“举牌”。澳洲上市公司相比国内上市公司公司规模并不大,尤其是当前澳洲矿业低迷时,收购的门槛并不是很高。深入钻研一些优质资源,进而在市场相对低迷时,以较低的成本入驻,达到占有工业生产的上游——占有生产源头的目的,来驾驭本轮经济潮的复苏,所以熟知澳洲收购并购公司的法律法规是这一切的最根本的东西。


《收购上市公司的一般法律规则》

【收购澳洲上市公司的一般法律规则】凡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活动持有该交易所一家上市公司的总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人,无论此人是否有收购这家上市公司的意图,都必须暂停购买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向公众公幵其持股情况,这就是所谓的“权益公开规则”。

这一“权益公开规则”也被称为5%规则”,是各国证券法中普遍存在的一项规则。一般而言,凡是对一家上市公司持股超过5%的股东都会被称为“大股东,相对于一般的中小股东,法律上均会要求大股东承担一定的附加义务,这里的“权益公开”就是大股东需要承担的附加义务之一。

通常而言,在证券交易所流通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不但数量大而且分散,如果一位投资者能够通过在股票交易市场上进行竞价收购的方式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5%,则说明这位投资者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他的投资行为将会对该上市公司的经营与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公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并且限制其股票交易行为有助于保护为数众多的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

在“权益公开规则”的基础之上,如果一位投资者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竞价交易系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5%以后,他每增加持有或者减少持有该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时,都必须暂停交易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依法公开其持股变动情况。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台阶规则”。

证券法之所以要设置此项“台阶规贝”的用意在于调节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交易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节奏,为相关信息的披露与传播流出必要的时间,以便公众能够充分消化相关信息,从而慎重考虑自己接下来的投资行为。

当一位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系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一定比例时,如果需要继续收购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必须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向所有持股人发出收购要约。

法律之所以会做出此种“强制要约规则”的要求,是因为当一个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一定比例时,他就基本上取得了对于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他通过行使其股东权利就可以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自己信赖的董事等高管人员,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与决策产生影响。如此一来,中小股东就很可能会被剥夺应有的股东权利,处于被支配状态。因此在这种状态下,中小股东有权以合理的价格将自己手中的股票强制出售给有关大股东。

在大股东向上市公司的所有持股人发出收购要约之后,到该收购要约届满之日,如果该收购人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超过一定的比例,则该上市公司就不再具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格,而应当终止上市。之所以确立这一“终止上市规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是公共企业,当一位持股人拥有了该公司的绝大部分股权时,这家上市公司实质上就相当于被这位持股人“私有化”了,已经不再具备公共企业的属性,因此应当终止上市。

在要约收购程序下,当收购者发出的收购要约所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收购者如果已经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了一定比例以上,则其余仍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的股东有权按照收购要约上的同等条件向收购者出售其所持有的股票,收购者应当无条件接受这部分持股人的股权转让,这种规则可以称之为“强制接受规则”。这是因为基于“终止上市规则”,当一位收购者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达到让这家上市公司失去继续上市交易的资格的程度时,这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命运,此时其他持股股东的权利也会受到来自于收购者的影响。因此为了保障这部分中小股东的权益,法律赋予这部分股东向收购者强制出售其所持股份的权利。

除了上述的集中规则之外,在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下,收购人不得在收购要约的期限内再以其他任何方式或不同于要约文件内所列明的条件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这就是同等条件规则。这是因为收购要约是对所有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的出售者发出的,收购者有义务恪守其在收购要约中做出的承诺。最后,收购人在完成收购目标公司股票的行为后,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不得进行转让,这种规则被称为转让股份限制规则。

【收购上市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按照收购行为来划分,包括协议收购、要约收购以及竞价收购,其中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是主要的收购方式。

【竞价收购制度】竞价收购,是指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收购目标公司股东手中的股票。竞价收购的对象主要是交易所中数量庞大且分散的中小股东,所以通过这种方式一般只能实现对目标公司的“相对控股”而无法达到“绝对控股”的地位。竞价收购制度的一般法律程序包括:

首先,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了流通总股份的。然后,按照“权益公开规则”进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报告与公告。如果收购者希望继续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就要按照“台阶规则”进行报告与公告。当收购者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达到相对控股程度的时候,就要向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持股情况以及收购后的改组计划。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此时收购者应当请求目标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收购行为完成之后,收购者就可以对被收购公司实施改组计划,包括组织机构重组、人员重组、资产重组以及业务重组等。

竞价收购程序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必须精确把握“相对控股”的程度。具体而言要根据目标公司的股权分散程度来决定,如果股权十分分散的,可能持股就可以对目标公司实现收购;如果股权相对集中,则通过竞价收购程序就很难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而且当持股比例达到法定要求时,还要转而进入要约收购程序。

【要约收购程序】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先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竞价交易,收购众多的非特定股票持有人的股权,而达到法定的相应比例时,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约定统一适用的收购条件从而进行收购的行为。为了维护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各国证券法一般都会规定,当收购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收购活动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达到一定的比例时,必须进行强制要约收购。

首先要置备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书和收购报告书。收购要约书的内容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有所体现与反映。收购要约书中应当说明收购人是否有终止被收购的目标公司上市资格的意图,以及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分布变化是否会影响该公司继续具备上市资格等。如果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将受到自此收购行为的影响的话,收购者必须就维持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提出具体的方案。收购者的收购报告书应当具备律师和财务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评估报告书》。

收购者应当将收购报告书报送有关证券监督与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同时在公共信息交流平台上公告收购要约,在公告期内不得撤回收购要约,变更收购要约中有关事项的必须获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在此期间,要为同意收购要约中的收购条件并愿意出售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东办理股票预售手续。

要约期限届满时,收购人根据收购要约的规定以及股票预售情况对目标公司的股票进行全面收购或部分收购。如果收购者的持股比例达到了“终止上市规贝或“强制收购规则”的要求,则应当办理终止上市手续或执行强制收购程序。接下来,根据收购者最终的持股比例可以对目标公司进行改组或合并。最后,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结束后,收购者应当将收购结果上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如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收购行为有损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可能会撤销有关收购行为。

【协议收购程序】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直接向持有大比例股权的股东,提出收购其所持股权的意向,以双方“一对一”的方式进行谈判从而达成协议的形式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

首先收购者就收购上市公司的意向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进行磋商,商讨股权转让问题,如达成初步合意的则拟定协议草案。各国《公司法》一般都会规定,大宗股权转让、受让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因此收购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将协议草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后收购者与出售者签订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

在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者应当向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对于外资跨国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活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般有权力进行审批,在获得批准之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在收购协议获得批准后就要按照约定履行收购协议。因为上市公司的股票都是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集中托管的,所以应当办理过户手续。最后,收购者通过协议收购达到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自然可以对上市公司实施改组计划。

【持股变动报告与公告制度】无论收购者釆取的是上文提到的三种收购方式中的哪一种,都必须遵循持股变动报告与公告制度。持股变动报告与公告制度是指,任何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在公开交易市场上发行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或达到该比例后持股数量变化又达到法定比例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目标公司以及社会公众予以披露其持股情况的制度。这项制度的用意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某些大股东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同时在持股情况披露期间,收购者不得进行针对该目标公司的股票交易行为。

——汤海涵


来源:矿业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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